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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2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根据《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农卫发〔2009〕53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当前的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的认识
  (一)基金的性质
  居民医保基金是由参保居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方式共同筹集,用于对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是所有参保居民“治病、救命、保命”钱,是一项特殊的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切实用于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二)基金管理的原则和重要性
  居民医保基金须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收支两条线”的规范管理。基金管理是居民医保制度平稳运行的根本,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参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减轻参保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基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居民医保基金的行政监管部门,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是基金的稽核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运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二、规范居民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一)实行收支预算管理
  落实《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精神,与建立基金风险预警制度相结合,实现基金平衡的动态监控,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各区县(自治县)居民医保基金当期结余要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15%以内,累计结余要控制在当年筹资总额的25%以内,实行头年预算,次年决算。
  (二)建立内控、内审制度
  严格执行基金财务管理不相容岗位和人员制度,落实基金安全责任制,做到审核、结算、复核、拨付环节的分离和相互监督制约。建立基金管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机制,跟踪督促内控制度的执行落实,及时整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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