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能够连续参保,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能够顺畅接续,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乡各类流动就业人员按照统筹地区的现行规定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不得同时参加和重复享受待遇。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第三条 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按照《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他流动就业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到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就业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凭就业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向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