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劳社发[2004]23号)实施以来,对保障工伤职工就医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研究,对《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工伤职工就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伤职工就医管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及时、安全、有效的服务,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了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就医以及工伤旧伤复发或后续治疗(以下统称就医)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名单,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与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签订工伤医疗服务协议。
第四条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必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无《社会保障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对工伤职工身份,严禁冒名顶替住院。
第五条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转院制度。
(一)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参保所在区县(自治县)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的,可直接到市级转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根据病情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伤情平稳后转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特殊情况不能转院或在市外医院抢救的,应在入院后3日内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