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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补充通知
(渝人社发〔201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就我局《关于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88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重庆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11个改革文件修改情况的说明》(渝人发〔2000〕118号)应为继续适用;
  二、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应为继续适用。
  三、《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重庆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再就业服务中心有关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38号)应为继续适用。
  四、重庆市劳动局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工伤人员退休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办发〔2000〕193号)应为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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