⒋非煤矿山。⑴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⑵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⑶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⑷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⑸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由州安监局牵头组织,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⒌危险化学品。⑴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⑵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⑶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由州安监局协调组织,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州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州环保局牵头组织。
⒍烟花爆竹。⑴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⑵违法经营礼花弹氯酸钾的;⑶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由州安监局协调组织,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州公安局牵头组织。
⒎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由州公安局牵头组织,州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局配合。
⒏冶金。⑴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⑵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⑶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⑷高温冶炼、铸造场所违规使用非冶金专用起重设备的;⑸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由州安监局牵头组织,州经信委、质监局配合。
㈢ 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底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