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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⒋非煤矿山。⑴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⑵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⑶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⑷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⑸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由州安监局牵头组织,州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⒌危险化学品。⑴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⑵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⑶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⑷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由州安监局协调组织,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州公安局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州环保局牵头组织。

  ⒍烟花爆竹。⑴分包、转包生产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⑵违法经营礼花弹氯酸钾的;⑶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由州安监局协调组织,州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其中,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处置由州公安局牵头组织。

  ⒎民用爆炸物品。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由州公安局牵头组织,州经信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监局配合。

  ⒏冶金。⑴违法违规在煤气区域进行作业的;⑵违法违规在有限空间进行作业的;⑶违法违规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进行作业的;⑷高温冶炼、铸造场所违规使用非冶金专用起重设备的;⑸违法违规进行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

  由州安监局牵头组织,州经信委、质监局配合。

  ㈢ 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近年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的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方法步骤

  坚持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相结合,企业自查自纠与政府督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整治相结合,监督检查与联合执法相结合。从2012年4月底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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