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气象灾害的信息公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降低或解除信息,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可以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尽快组织修复被毁学校、医院等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为支持和帮助受灾地区积极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制订恢复重建规划,争取上级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智力等多种形式的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重大气象灾害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梳理气象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应急工作领导管理部门。
5.3 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保险,鼓励群众和各类机构、组织参加商业保险,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保险机构应当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
6 应急保障
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确保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的需要,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推进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6.1 人力保障
自治州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发生的气象灾害事件影响程度,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气象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6.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对达到应急响应等级的气象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 物资保障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气象灾害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市(口岸)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6.4 通信保障
通信、广播电视等单位组织、指导协调全州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和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重大气象信息的应急传播。通信设施受损时,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6.5 基本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