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大力发展农机制造业。支持农机制造企业研发生产高效节能环保、多功能农业机械。积极引进疆内外大型农机制造企业来我州投资建厂,加速产业聚集,将我州建设成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农机制造业基地。建立健全农机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机产品技术标准。建立农机制造企业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十三)强化农机安全监理和市场监管。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农机、促进新农村建设”活动,加强基层农机监理队伍建设,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监管,推进公安交警、农机监理联合执法常态化,共同做好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到2015年,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全部实现自动化,增加县市农机监理执法车辆编制,确保有三辆以上执法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制度,加快淘汰老旧及高耗能农业机械。加强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等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机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四)强化财政、金融和税收扶持。积极争取并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从2012年起,州级财政每年扶持农机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到500万元,并根据州财力情况逐年增加,主要用于示范区建设和重点机具补贴,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和乡站建设。各县市财政也要相应增加农业机械化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执行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关于自治区农机部门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综〔2004〕104号)文件规定,农机监理规费、农机培训费留成部分的80%以上用于各级农机部门的安全生产和培训工作。同时,将农机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
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企业和服务组织要增加贷款投放规模。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完善农机专业户小额贷款、联户担保贷款制度。切实落实国家明确规定的各项支持农机化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对农机机耕和排灌服务营业税、农机作业和维修服务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继续落实对农机制造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十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将机耕道路纳入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与规划内项目同步实施。州县乡道路建设资金每年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机耕道路建设和维护。各县市将乡镇农机场、库、棚建设列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在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实行集中或分户划拨,保证乡镇农机场、库、棚的建设用地。积极争取自治区农机化建设项目,扶持农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三、切实加强对农机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