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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
  第六十条 除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单位安排的接见、合影、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自治州各部门召开的年度工作会议,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因特殊情况确需参加的,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政府分管领导参加。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的工作会议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和地区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来本州检查、指导工作以及各省市区、地州市政府领导来本州考察、洽谈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一般按照对应原则接待,具体活动日程、陪同人员及迎送事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凡接待范围以外的来客,均由相关县市、部门和单位自行负责,不得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接待标准,不得重复宴请,不得以州领导参加为由,要求州政府接待。
  对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按照州党委规范自治州新闻宣传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带头廉洁自律,做到廉政、勤政。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自治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副州长、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离开本州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自治州州长,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开本州外出,应事先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并书面报告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外出期间,要及时向政府分管领导通报情况。
  第六十七条 外宾来本州访问的会见事宜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由外办审核提出安排意见,报州长批准。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访按中央、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按外事工作有关规定执行,报自治州州长批准。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县市政府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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