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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以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名义上报自治区各委、厅、局的行文,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署。各部门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的文件,经州长和分管副州长同意后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重要文件可报秘书长或分管副州长签发,属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规范性文件(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告等)的制定,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并经州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州领导审定,决定是否正式制发。涉及全州性产业、行业发展的规划、计划、意见、管理办法等,属于领导小组职能权限内的,由领导小组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发;需要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转发或印发的,由自治州副州长牵头、分管副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讨论成熟后,提交政府有关会议审定,决定是否制发。
  第五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部门、县市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呈递公文。
  第五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部门。
  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与协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自治州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州长、分管副秘书长进行协调处理。
  第五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应要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转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五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公文质量,建立健全公文处理和管理制度,加强文秘队伍建设,积极培养专业型、时代型、适用型文秘人才;要加快办公自动化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现政府系统非涉密文件网上传输和网上批阅,停止运行纸制文件,提升办公效率和信息化水平;深化政务公开,加快网络办公、办事服务平台建设,推动网上便民服务由信息服务向办事服务为主转变。
  第五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九章 作风和纪律

  第五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自治州人民政府通过组织党组中心组学习、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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