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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副州长、秘书长受州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必要时报自治州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发。副秘书长受州长、副州长委托召开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委托的领导同志审核签发。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应及时报道,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讨论决定宜于公开的事项可以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审定。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原则不作报道。
  第四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按议题内容,一般由分管副州长参加,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政府组成人员)代表政府参加。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全州性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原则上一个部门召开全州性会议一年不超过一次。由部门组织在自治州召开的全国性、全疆性行业会议,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如确需要邀请,须报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批准。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议程,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或以开会名义发放纪念品。从严控制庆功会、表彰会、纪念会、研讨会等务虚会。在不涉及保密内容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管理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的指导和协调。
  第四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综合科)、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设立文秘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和管理工作,严格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和公文管理。
  第四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及其所属部门的公文和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和办文的有关规定呈批。
  第五十一条 以自治州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文件和下发的重要公文,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干部任免,由自治州州长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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