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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及州党委的重要决议、工作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理论学习,研究讨论政府党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工作;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讨论确定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四)交流通报日常工作,就一些重大问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民主生活会原则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书面报告州党委、州纪检委。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州长工作例会是一种议事形式。由自治州州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或委托其他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通报前半月工作和下半月分管工作有关情况;
  (二)研究、确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涉及全面工作、全州性重大活动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和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政府向州政府请示中涉及重大问题或需要协调的事项;
  (五)讨论通过无需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州长工作例会每半月召开一次。可安排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凡涉及资金、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州长工作例会议题,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确定。凡提交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必须事先由副州长或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形成一致意见,经州长批准后方可上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负责,会议纪要由自治州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性、综合性的大型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分管副秘书长参与重要会议的筹备工作;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由相关部门负责会务;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牵头部门或召集会议的秘书长指定部门负责会务;以自治州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名义召开的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务。
  第四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应向州长或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州长请假;自治州人民政府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关和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的列席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须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参会人员进入会场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按指定位置就座,严禁在会场随意走动和私下交谈。凡无故缺席、违反会议规定的,州政府办公室负责在全州范围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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