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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办好“州长(县、市长)专线”、“州长(县、市长)信箱”,畅通群众信访渠道;自治州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主动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党组会议、州长工作例会制度。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国内外、区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州人民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自治州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或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
  (三)讨论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州党委的重要报告、请示;
  (四)讨论决定提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或以自治州州长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研究提交自治州人代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七)听取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机构、派出机关,中央、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所请示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通过按照法律规定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大问题。
  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含民主生活会)由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列席。会议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召开的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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