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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单行条例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定期清理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单行条例、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行条例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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