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县市、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自治州人民政府适时作出通报。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强化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及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单行条例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定期清理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应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自治州单行条例、政府决定、命令。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报自治州人民政府备案,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提请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单行条例由州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自觉接受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州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要按照
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
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