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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坚持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为基本原则,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七条 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及预算变更,以及其它需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提交州人大常委会。
  城市规划的制定与调整,涉及财政扶持、用地、劳动力等方面政策的制定与调整,成片开发、产业发展、重点招商项目的供地及配套政策,国有资产、国有股权转让及管理方式的转变,事业单位改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的年度安排,年度重点项目的确定,大型投资项目和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及提供优惠政策,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请自治州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专家或中介机构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有关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所有重大决策提请审议前,应提交州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州人民政府决策。
  根据决策需要,州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应全程参与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积极主动向决策承办单位提出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重大决策一经会议决定,必须无条件坚决执行,严禁自行其是,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阻挠干扰决策执行。
  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州人民政府就事关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以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作出决策、实施之前,要及时报州党委;需由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州党委同意后,再提请人大审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州长、副州长带头抓好决策实施,秘书长、副秘书长围绕决策实施履行好参谋助手、组织协调、督查调研等职能,协助州长、副州长做好分管工作。各县市、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州政府办公室负责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和反馈,确保政令畅通。州督查室负责对州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和考核。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效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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