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自治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使职权,着眼于推进自治州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以及政府工作全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做好工作。进一步优化行政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服务基层,方便群众;扎实工作,提高工作效能,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常务副州长协助州长主持政府日常工作。州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主持政府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州长汇报。涉及政府全局性的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协助州长、副州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工作,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州长或州长请示、汇报。需要向党委、人大汇报的,由政府向党委、人大汇报(紧急情况除外)。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决定、规定和指示,认真完成自治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人大工作安排,可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委托,代表自治州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州审计局在自治州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条 各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要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围绕实现“三个率先”目标,按照“三高”、“两个可持续”要求,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和新型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第十二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政策环境、生态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三条 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建设平安昌吉,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努力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完善社会保障救助体系,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人民群众。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制定科学严密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