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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昌州政发〔2012〕4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州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中共昌吉州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跨越、科学执政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全面履行有限政府职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人民满意政府。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并经州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任、局长。
  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充分发挥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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