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在滇工作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国土资勘〔2012〕5号)
省外各相关地质勘查资质单位:
根据《
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号),为加强和规范省外地质勘查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省外单位”)在滇工作项目备案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省外单位在滇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备案
(一)备案要求
1.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必须进行项目备案。不按要求开展项目备案自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受理其在省内的一切评审备案及相关业务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2.省外单位在滇开展工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相应甲级地质勘查资质;
(2)具有优良的企业信誉,没有不良工作记录;
(3)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优良,没有不合格地质报告。
3.为确保地质勘查工作质量,省外单位每年在滇备案合作项目总数不得超过5个(省外单位在滇拥有自己矿权,勘查工作是由本单位承担的不受项目总数限止)。
4.省外单位在滇工作期间需确定一名固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项目备案及与云南省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联系工作,如需变动及时报告云南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二)备案程序
1.首先在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监督管理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网上申报成功后持纸质材料到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3.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的2个工作日完成备案。
(三)提交的备案材料
1.地质勘查资质备案登记表纸质一式三份;
2.申请单位法人委托书1份(法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甲级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盖单位公章,提交原件查验);
4.项目合同复印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