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使用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对承租家庭恶意欠租及违反规定将保障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仓储等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严肃处理;购房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其所购房产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为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房的,依法给予处罚。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机构管理和经费投入。尽快落实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升格为副县级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专门设立住房保障科,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居委会要设立住房保障专职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按照保障家庭每户不低于100元标准拨付工作经费,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调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各县(市)、区可以组建专业化的国有独资保障房建设运营公司。公司负责保障房的投融资、建设、租赁经营、物业管理及房屋维修等日常管理。
(二)完善督导机制。落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月例会制度,促进政策落实和工作推动。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由相关部门组成的综合督导检查组,每季度对全市的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结果打分、排名,并在新闻媒体进行公布,报市委市政府作为年底考核的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经常对所有项目进行巡查、暗访。建立巡查员制度,对县(市)区派驻专职巡查员,进行全程跟踪监督,确保项目落实、建设进度、分配管理等工作按时间节点如期保质保量完成,并直接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三)严格考核奖惩。市政府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下达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目标》,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各县(市)、区也要相应地将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住房保障工作纳入考核内容,严格按标准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地方,取消其各类评先资格,相关县(市)、区政府还要向市政府作出专题报告。进一步完善督导约谈机制,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视情况启动问责程序,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约谈县(市)、区政府和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发督办函并上报市委、市政府;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不认真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人员,严肃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