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和规范管理机制
(一)严格资格审查。上半年修订完成《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认真落实《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通知》(石政办传〔201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住房保障家庭资格申请审核、准入退出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家庭的随时受理、入户调查、资格认定、信息公开公示、准入退出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受理机关,组织做好入户调查工作,建立日常巡查和有奖举报制度。申请家庭经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常务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企事业单位为其职工申请保障的,须经所在单位党委会(组或支部)研究确认后上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对各县(市)、区上报的保障家庭进行抽查,抽查比例10%以上。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建设,尽快实现财政、公安、住房、人社、金融、税务、公积金、工商等部门信息共享,即时核查、比对,进行资格认定。
(二)确保阳光分配。市住房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公共保障房分配方案的审核和监督,各县(市)、区作为分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系统打分、公开摇号、递次配租、量入为出”原则进行公开分配,实现分配房源、分配过程、分配结果的全公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察部门、新闻媒体、保障对象代表等全面监督。分配结果要在新闻媒体、省、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完善退出机制。公共保障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审核一次。保障家庭在享受保障期间因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及时向原受理机关申报。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自下个月起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于六个月之内退出所承租房屋。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提供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退回公共保障房,并处以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处以罚款,并自退出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城镇住房保障申请。逾期不退出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加强后续管理。公共保障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期限以及使用要求。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公共保障房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牵头组建由社区居委会、产权单位、辖区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管理工作。小区产权单位可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也可自行管理服务;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纳入所在项目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