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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执行税费减免政策。对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涉及水、电、气、暖、有线电视等专业部门收费,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四)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市域内2010年6月1日后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住宅总建筑面积5%比例配建廉租住房;2011年3月1日起,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保障房。配建的廉租住房无偿移交政府;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按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棚户区(危陋住宅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强制配建的公共保障房产权归政府所有。建筑安装成本价以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价为准,每年三月底向社会公布。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优先开工建设,应与所在小区住房统一质量标准,统一质监验收,统一物业管理和服务。

  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未经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通过的,规划、建设、房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

  (五)实行租补分离。本意见实施后公共保障房租金全部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收取,再根据保障对象的类型不同,由政府给予相应的租金补贴。市场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综合区域、环境、住房条件和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示。租金补贴由市政府按保障对象的比例将中央补贴资金全部下拨到区政府(管委会),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发放到保障户,剩余部分统筹用于政府主导的公共保障房建设,不足部分由市、区(管委会)两级政府共同承担。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自行确定,并报当地价格主管和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六)拓宽资金回笼渠道。对集中建设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共保障房项目,原则上可按住宅总建设面积的15%以内的比例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其收益用于弥补公共保障房建设、维护、管理等费用;公共保障房租、售回笼资金,扣除管理和维护费用后,全部专项用于公共保障房的建设、管理和偿还贷款性资金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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