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针对税源分析疑点问题与纳税人核实并查找原因。
第二十二条 及时归集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和税收政策的业务需求,协调相关部门认真予以解决,并根据需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
第四节 提供决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经过信息归集、税源分析及信息反馈后,整合各项分析内容形成《月份(季度、年度)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按照监管权限逐级报上级税务机关。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10日内建立重点税源档案(包含归集静态信息及上年动态信息);当期动态信息于纳税申报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更新;当期分户分析报告应于纳税申报期后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充更新。
第二十五条 重点税源档案应按照规定分层级管理,市局将定期对各单位重点税源管理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按月上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时附送《重点税源管理月报表》(见附件1)及《省(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纳入《市局绩效考核办法》中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考核范畴。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限和内容建立和更新重点税源企业档案、未按本办法规定内容报送《重点税源管理分析报告》的,均属《市局绩效考核办法》中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考核内容中“未按规定内容要求报送收入及重点税源分析”。
第二十九条 市局负责对重点税源企业档案管理情况和各单位《重点税源管理分析报告》报送情况进行考核。各单位也可自行制定相关工作的考核办法,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