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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第十条 具体工作职责
  (一)市级所得税管理部门职责
  1、负责制定全市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2、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地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
  3、负责确定本级重点税源企业范围;
  4、负责本地区重点税源企业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5、负责针对本地区重点税源发生异常变动,及时督促下级税务机关查找原因,强化日常管理;
  6、对上级下发的督促检查工作,按时反馈核实结果;对重点税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并督促下级税务机关贯彻落实,强化日常管理;
  7、负责对下级国税机关重点税源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8、负责重点税源档案管理工作。
  (二)县(区)局重点税源管理职责
  1、负责本办法规定的信息采集、税源分析、日常管理和提供决策信息等管理工作的具体操作;
  2、负责本地区重点税源建档及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3、负责本地区重点税源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以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工作为基础,侧重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的要求,重点突出信息归集、税源分析、信息回馈、提供决策信息4项内容。

第一节 信息归集

  第十二条 信息归集工作应以税收管理员日常征管工作中采集的纳税人信息为基础,按照实用性、真实性、有效性的原则进行科学分类,逐步建立以静态信息为基础、动态信息为主干、其他信息为补充的相对完整的信息数据(网络)群。通过信息归集工作,系统地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基本情况,为重点税源分析和日常管理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企业静态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涉税基本信息和会计核算基本信息、生产经营基本信息3大类信息指标。
  企业动态信息主要包括企业的阶段性生产经营工作总结、预缴及汇算清缴申报资料、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中涉税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可能对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产生影响的其他信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有针对性、有关联性进行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在信息归集过程中,税务机关已经占有的信息(如增值税纳税申报附报的财务报表)不得重复采集。企业发生重组、改制或其他生产经营重大调整等情况的,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补充采集。信息归集过程中税收管理员发现CTAIS系统中自动抽取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找出原因由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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