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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是指应纳所得税额或定期减免税额在一个地区占有较大份额、对整体税源的变化能够产生较大影响的企业,以及税务机关确定需要监控的重点行业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对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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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重点税源的确定

  第五条 我市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分为静态重点税源和动态重点税源。
  静态重点税源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1.上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上年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以汇算清缴数据为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动态重点税源是指不符合静态重点税源条件,但本期实际月(纳税人按月申报)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万元以上(含)、或本期实际季(纳税人按季申报)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125万元及以上(含)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均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款)
  第六条 重点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凡列入静态重点税源范围的纳税人,除注销税务登记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两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对于符合上述有关动态重点税源条件的纳税人,于符合条件当期纳入重点税源管理。
  第七条 重点税源确定后,实行专人负责、分户管理,并按照连续性和稳定性相结合原则,逐户建立重点税源管理电子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纳税人静态信息、动态信息、分析资料。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重点税源管理主体为税收管理员及主管税务机关,各级国税部门应按照征管岗责体系,优先配置政治、业务素质高的税收管理员,负责重点税源企业管理,并合理划分职责,建立分类、分级、分规模管理体系,确保重点税源管理质量。
  第九条 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多重监控制度,分为省、市、县(区)三级监控体系。
  省局将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静态重点税源,本年度月(季)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0(1250)万元及以上的动态重点税源确定为省级重点税源。市局将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静态重点税源,本年度月(季)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100(300)万元及以上的动态重点税源确定为市级重点税源。县(区)局将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额(不含稽查查补以前年度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或者年度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静态重点税源,本年度月(季)平均缴纳企业所得税额在50(125)万元及以上的动态重点税源确定为县(区)级重点税源。税源较少地区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县(区)级重点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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