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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2010年6月21日前要将本地区静态重点税源企业、截至6月20日动态重点税源企业和各县(区)级自行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名单(附件3《重点税源企业台账》)上报市局备案。上报路径:FTP:72.28.16.10/所得税处/重点税源管理/重点税源企业名单。
  三、自2010年6月28日起,在按月上报《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的同时,附送《重点税源管理月报表》(见附件1)及《省(市)级重点税源企业(分户)所得税收入分析报告》。
  四、要及时总结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工作方法、取得成效、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提出具体管理意见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通过FTP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1. 重点税源管理月报表(略)
  2. 指标说明(略)
  3.重点税源企业台账(略)

  二O一O年六月十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税源监控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保障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应遵循依法、信息化、专业化和层级化的原则,以信息技术为依托,以税源分析和日常管理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健全岗责体系,全面贯彻落实税源与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一体化工作制度,增强所得税收入预测和收入分析的科学性,彰显各项政策及征管措施成效,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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