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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三、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专用设备符合税收优惠专用目录的鉴证证明;
  (二)专用设备清单及购置专用设备合同、发票复印件;
  (三)购置专用设备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四、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研发项目符合税收优惠范围的鉴证证明;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三)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四)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五)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六)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七)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五、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残疾职工花名册及残疾人员证书复印件;
  (二)企业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四)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凭证;
  (五)企业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情况及残疾职工工作安排情况说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六、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购买国债有关凭证及账务处理资料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十七、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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