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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四)税收优惠项目核算情况及期间费用分摊情况书面说明;
  (五)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有关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三)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四)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六、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文件)复印件;
  (二)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证明材料或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证明材料;
  (三)企业从事软件开发或集成电路设计的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说明;
  (四)企业当年软件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及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比例说明;
  (五)企业当年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比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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