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项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见附表三),详细登记税收优惠的审批或备案时间、税收优惠项目、税收优惠年限、税收优惠依据、税收优惠金额,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税收优惠统计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税收优惠基木情况和分析;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税收优惠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单行文一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调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或执行规定的,应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企业不征税收入可比照本办法关于事后报送资料的备案类税收优惠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 1月1日起执行。
附: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主要备案资料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生产产品品目及生产工艺流程书面说明材料;
(二)从事种植、养殖所占用土地、水域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
(三)医药部门出具的中药材鉴定文件复印件;
(四)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证明;
(四)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的证明;
(五)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证明;
(六)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税收优惠项目核算情况及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二)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三)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
(五)税收优惠项目核算情况及期间费用分摊情况说明;
(六)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有关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