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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额;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动漫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规定应事后报送资料的除外)。
  第十五条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见附表一)及本办法规定相关备案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予以登记备案后,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税收优惠有资质认定要求并且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资质认定后,可持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纳税人可以按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预缴所得税申报。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前,已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的企业,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将税收优惠项目报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 下列税收优惠应在事后报送相关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四)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五)安置残疾人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重组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关于收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式优惠。
  第十七条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及本办法规定相关备案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备案登记。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或优惠金额计算不准确的,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或调整其税收优惠计算结果,并相应追缴税款。
  第十八条 备案类税收优惠的审核确认和登记备案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但下列税收优惠需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两级审核确认后予以登记备案:
  1、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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