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0〕64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审核表(略)
2、纳税人涉税事项备案回执(略)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账(略)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以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国税发【2010】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第三条 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按照税务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实行审批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审批类税收优惠”)和实行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以下简称“备案类税收优惠”)。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和备案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条件的相关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