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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鞍国税发〔2010〕63号)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提高汇算清缴数据质量,完善企业所得税基础数据管理,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根据辽国税发[2010]61号、辽所便函[2010]14号文件要求,结合鞍山地区实际征管情况,研究制订《鞍山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办法(试行)》,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
  市局决定成立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主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所得税处、征管处、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统一组织领导全市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各县、区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由主管局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从组织上保证此项工作得到落实。各级所得税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监管工作。
  二、强化培训,认真落实
  市局负责对各县、区局负责此项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各县、区局要对税收管理员开展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的培训,不断总结经验,完善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严谨考核,认真总结
  市局将对各县、区局的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进行考核,将调查核实监控点的及时性、准确性作为绩效考核内容。
  各县、区局要在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过程中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阶段性成果,以工作动态形式上报市局。每年7月20日前,各单位要将上半年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成果填报《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年度终了20日内,各单位要形成全年的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管工作的主要做法、取得成效、发现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及具体的管理意见、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并通过邮件上报市局。

  附件:1、省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指标(略)
  2、市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指标(略)
  3、企业所得税信息监管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略)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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