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引进航运人才
对在我省注册、自有并经营的运力规模在5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航运企业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副总经理及以上)、海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大副、大管及以上任职资格);年船舶配员300人以上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引进的航运业紧缺的高级船员(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职务);在我省开展航海类教育的大专高职以上层次院校引进的航运专业教师(具有航海专业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远洋航区一等大副、大管轮以上任职资格),上述相关航运人才每年按其当年在本地缴纳个人所得税款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五、支持省货省运
(一)对在我省新落地的涉及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运输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前期由省直相关单位鼓励、引导、协调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加强合作,开展供需对接,商定相应的货运份额由我省航运企业承运。
(二)鼓励、支持已投产的大型临港工业项目单位与我省航运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我省航运企业承运物资。
(三)进出我省的煤炭、矿石、石油、粮食等大宗物资由省内航运公司承运的,按货运量增量部分(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1元/吨的奖励。
六、着力拓展港口腹地
(一)对在我省沿海港口新增集装箱远洋干线营运1年以上且每年挂靠36航次以上的航运企业,按每条航线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由我省沿海港口进出的省外海铁联运集装箱,每年给予承揽海铁联运集装箱的货代公司100元/标箱奖励。
(三)对我省港口企业通过水水中转和海铁联运方式承担外省大宗货物装卸的,每年给予0.30元/吨奖励。
七、实施优惠用地用海政策
(一)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以及港口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使用的以外,其余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地块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执行。
(二)对重点开发的港区(作业区)公共码头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金,除上缴中央财政的海域使用金外,地方分成部分的海域使用金减征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