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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市(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来鞍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外地事务所到本市开展业务,申请审批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⒉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公章印模;

  3.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及复印件;

  4.在鞍执业人员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预留签名及名章式样;

  5.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6.上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当地注税管理部门的证明;

  8.事务所承诺书;

  9.鞍山注税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证书的原件经查验后予以退还,复印件须加盖外地事务所公章。

  第九条 本市注税主管部门接到外地事务所执业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做出是否准予在鞍执业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经审批同意的外地事务所,可以在鞍山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或涉税服务业务,并按要求参加相关培训、会议及报送相关的报表资料。

  第十条 外地事务所应接受鞍山市注税管理部门的检查,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业务资料。

  第十一条 外地事务所在鞍执业期间,若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鞍山市注税主管部门有权取消其在鞍执业资格,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外地事务所注册地注税主管部门,上报省局注税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外地来鞍执业审批结果1年内有效,有效期过后继续执业的,需重新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总机构不在本市分支机构在本市的纳税人,由总机构聘请外地事务所来鞍对分支机构开展涉税鉴证等业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三、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外地事务所来鞍执业(不包括:外省及辽宁省大连市的税务师事务所)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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