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市(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来鞍执业管理暂行办法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业税务师基本准则》以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市级注册税务师管理部门工作制度》的要求,鞍山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外市(地)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来鞍执业的审批备案及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外市(地)注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外地事务所”)是指:注册地址在辽宁省境内且在鞍山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税务师事务所。
执业行为是指:外地事务所在鞍山市境内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外地事务所及其注册税务师在本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和涉税服务业务,必须严格遵循《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执业税务师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循《鞍山市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公约》和我市有关税务师事务所有关管理制度。接受鞍山注税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我市审批备案的外地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在鞍依法执业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二、审批备案的程序
第六条 申请来鞍执业的外地事务所应具备A级以上税务师事务所资格。
第七条 外地事务所在鞍执业,必须先到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鞍山地区注税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业,并接受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