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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编码规则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编码规则的通知
(渝建发〔2012〕6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制作与发放建筑能效标识的通知》(渝建发〔2012〕18号),为督促做好建筑能效标识公示工作,规范建筑能效标识、证书制作标准,现将重新调整的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编码规则通知如下:
  一、为适应我市行政区调整和经市政府批准具有独立建筑管理审批权限地区的需要,原能效标识、证书编码中区划代码部分参考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统一编制,对国家已明确行政区划代码的地区,继续沿用此代码;对国家未明确行政区划代码的地区,采用在已有行政区划代码末位累进的方式进行编制。名称统一变更为“权属编码”,以示与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区别。
  二、按照“新增少变化”的原则,新增编码的地区包括两江新区、经开区、双桥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北部新区、高新区权属编码继续沿用原区划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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