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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十一)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应用技术标准规范明确其燃烧性能等级的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规定:
  1、生产单位须委托国家级防火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达到B1级及以上,并办理完善建筑节能技术备案。
  2、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本通知要求对保温隔热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委托国家认可的本市防火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燃烧性能分级方法》(GB8624-1997)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达到B1级及以上后方可使用。
  三、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防火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和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等管理文件规定,建立并严格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施工单位应确保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存放远离火源。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露天存放的,应采用不燃材料安全覆盖或在保温隔热材料表面满涂抹防护层。
  (三)施工单位应分区段进行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施工,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未满涂抹防护层的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裸露施工高度不能超过3个楼层,并做到及时覆盖,减少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的裸露面积和时间,减少火灾隐患。
  (四)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存放与施工现场需要动用明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在动火现场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并按照有关用火管理制度办理相应手续,动火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动火作业前,应对现场可燃物进行清理,并安排动火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动火作业后,应立即检查现场,确认无火灾隐患后,动火操作人员方可离开。
  (五)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消防专项工作方案,在改造建筑内安装火灾警报装置,并对改造建筑内的居住人员或办公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疏散演练;改造期间,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值守,一旦发生火情立即处置。既有公共建筑在营业和使用期间不得进行保温隔热材料施工作业,既有居住建筑在节能改造施工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安排专人进行消防安全巡逻,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隔热工程施工作业。
  四、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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