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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三)建设单位是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设计、审图、施工、监理、检测和材料供应单位落实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责任,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设计与施工满足国家及本市相关民用建筑防火管理规定和标准规范要求。
  (四)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进行保温隔热工程设计,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应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的,还应按照《防火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中明确防火隔离带的构造做法、设置位置、规格尺寸和材料种类,以及防护层的材料种类和厚度等技术要求。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是否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本通知要求作为重点进行审查。凡施工图未按本通知要求明确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的,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
  (六)施工单位在有机类保温隔热材料进场时,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规定的保温隔热材料进场复验批次和形式对保温隔热材料及防火隔离带材料燃烧性能进行复检。经复检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后,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进行施工。
  (七)监理单位应对保温隔热材料与防火隔离带材料进场验收和施工过程进行旁站监理,做好有效影像资料记录以备复查。凡发现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不符合《防火暂行规定》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八)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燃烧性能检测,切实规范检测行为,并对检测结果客观真实性负责。凡发现相关单位抽样、封样和送样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实施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监督,督促建设各方主体切实履行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责任,不得擅自调整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管理要求。
  (十)为保证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保温隔热材料生产企业应大力发展高效节能和防火安全的保温隔热板材,推动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向板材化、工厂化和成品化方向发展;同时应加强保温隔热材料生产质量控制,规范保温隔热材料生产供应行为,保障保温隔热材料防火安全性能。有机类保温隔热板材生产企业还应配备燃烧性能检测设备和标识设备,严格按照执行标准规定对保温隔热板材燃烧性能进行出厂检验,并在每块保温隔热板材表面标注明确生产单位名称、燃烧性能等级和登记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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