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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的通知
(渝建发〔2012〕7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管理,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实施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意识
  本市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2﹞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防控火灾事故,努力推动建筑节能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保障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防火安全性能
  (一)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应优先采用墙体自保温技术体系。民用建筑墙体保温隔热工程采用墙体内保温和外保温技术体系时,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使用燃烧性能为A级或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应优先选用保温隔热板材。民用建筑墙体外保温隔热工程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应确保保温隔热材料使用高度范围以及防火隔离带、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符合《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简称“防火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
  (二)民用建筑屋面与架空楼板保温隔热工程不得使用燃烧性能低于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当使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隔热材料时,应确保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防火构造措施设置符合《防火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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