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脱硝设施试运行材料;
(六)“三同时”或脱硝设施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意见;
(七)脱硝工程实施方案,低氮燃烧改造方案以及通过增加催化剂层数等措施和实施情况;
(八)脱硝设施运行情况月报表;
(九)企业在线监测数据;
(十)环保部门监督监测报告;
(十一)购进煤、入炉煤煤质化验单;
(十二)氮氧化物减排量测算表;
(十三)汇总表:包括每台机组装机容量及其每个月的用煤量、发电量、供热量、脱硝剂名称及用量、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十四)耗煤量报表;
(十五)发电量、供热量生产报表;
(十六)脱硝设施运行台帐记录;
(十七)脱硝剂购买凭证;
(十八)脱硝设施检修记录;
(十九)现场核查表;
(二十)主要设施照片。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日常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两种方式。检查小组应现场填写检查表,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省环保厅每年开展突击检查,覆盖率达到20%以上。被检查发电企业不得无故阻拦,否则视为拒绝、阻挠检查。
第十八条 省环保厅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现场进行检查、检测、拍照、录像;
(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条 发电企业对脱硝在线监控数据有弄虚作假的以及现场仪表偏差大于相关行业标准的,省环保厅予以公开曝光并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及各省辖市、县(市、区)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季度对辖区内发电企业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按季上报省环保厅并抄送发电企业进行核对。
第二十一条 省环保厅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有权对其违法、失职行为向其上级部门提出检举、控告、投诉。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发电企业负责脱硝在线监控系统所涉及的测量、数据采集与传输终端等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应在测量、数据采集与通讯装置等相关设备发生故障的24小时内在“烟气监控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同时报告所在地环保部门,并在批复同意修复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对于未能按时在“烟气监控系统”上填报相关信息或者未能在允许时间内修复的发电企业,故障时间段按照脱硝设施未投运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