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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
(苏环规〔2012〕1号)


各省辖市、县(市)环保局,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督管理,促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厅制定了《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3月6日

  江苏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运行管理考核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燃煤发电机组脱硝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促进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1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所有135MW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烟气脱硝设施的运行管理考核,以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江苏省电力企业锅炉烟气在线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烟气监控系统”)为考核监控平台。
  第三条 列入考核的机组脱硝设施及CEMS系统必须与省环保厅“烟气监控系统”联网,并通过省环保厅组织的验收。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考核得出的机组脱硝设施运行数据作为核定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核定机组脱硝补贴电价和核定发电企业氮氧化物排污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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