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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

  第五十二条 厂库应当保证期货商品的质量符合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标准。
  商品出库时,厂库应当在货主的监督下进行抽样,经双方确认后将样品封存。厂库应当将豆粕、豆油、焦炭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30天,将棕榈油样品保留至发货日后的10天,作为发生质量争议时的处理依据。
  第五十三条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是指厂库每天在24时之前安排期货商品发货的最低数量。
  厂库的日发货速度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四条 如果有多个货主同时提货,且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速度时,厂库应根据各个货主的提货数量按比例安排发货。
  第五十五条 厂库应如实记录向各货主发出的期货商品数量,以备交易所核查。
  第五十六条 厂库和货主应妥善保管商品发货和提货的单据,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厂库以不高于日发货速度向货主发货时,货主因运输能力等原因无法按时提货,货主按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向厂库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八条 货主应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4日后(不含当日)且在19日内(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厂库仍应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直至发完全部期货商品。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第五十九条 货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19日后(不含当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同时厂库将《提货通知单》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在《提货通知单》开具日后的3个月内按照现货贸易惯例发货,不再按期货标准承担有关的商品质量、发货时间和发货速度的责任。
  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全部的商品数量×19天
  第六十条 厂库未按规定的日发货速度发货,但按时完成了所有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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