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库标准仓单的最大数量的确定和调整,需经交易所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当商品市值发生较大波动时,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要求厂库调整银行履约担保函或其它支付保证方式的数额。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三十一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三十二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章 仓库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三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三十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三十七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 豆油、豆粕、焦炭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棕榈油出库时,货主在实际提货日5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四十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