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豆粕按1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豆油、棕榈油、焦炭按30元/吨向交易所交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二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交割预报有效期为30天。交割预报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按实际到货量返还;交割预报未在有效期内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未返还的交割预报定金罚没给指定交割仓库。
第十三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十四条 办理完焦炭以外品种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办理完焦炭的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应当将车船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办理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十六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十七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
豆粕检重以地磅计量为准。
豆油、棕榈油检重:汽运以地磅计量为准,火车运输以火车罐打尺计量为准,船运以储油罐打尺计量为准。
焦炭检重见《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按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进行检验。入库商品检验合格后,指定交割仓库将有关检验报告报交易所。
第十九条 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商品,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豆粕检验费为3元/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