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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2)


  第二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应及时对期货商品进行熏蒸。

  第二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定期灭鼠,减少期货商品损耗。

  第二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时、聚氯乙烯,应远离火种和热源,禁止阳光直接照射,禁止露天堆放。

  第二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配备托盘,防止垛位底部受潮。

  第二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与氧化剂、酸碱类物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在贮存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时,应将不同生产厂家、不同牌号商品分开存放。

  第二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应保持库房通风、干燥、清洁,消防设施良好。

  第二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积极配合货主发运商品,不得故意拖延。

  第三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将出库商品的进度、垛位及发运方向等情况反馈到交易所。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库存交割商品投保财产险。

  第三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期货交割商品单独设帐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必须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负责交割商品的管理和办理标准仓单业务。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和提高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客户的服务质量,切实改进仓库管理水平,交易所对指定交割仓库实行仓库自查、交易所抽查和年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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