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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2)

  (三)按规定保管好库内的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四)按标准仓单要求提供商品,积极协助货主安排交割商品的运输;
  (五)保守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商业秘密;
  (六)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年审;
  (七)缴纳风险抵押金;
  (八)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或股本结构、仓储场地等事项,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九)每年四月底之前,向交易所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年度财务报告等年审材料;
  (十)出现法律纠纷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应向交易所报告;
  (十一)对外出具有关货物所有权证明函件时,应在证明函件落款日期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十二)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日常业务

  第十三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日常业务分为三个阶段:商品入库、商品保管和商品出库。

  第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保证期货交割商品优先办理入、出库。

  第十五条 经交割预报的商品在入库过程中,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进行抽样检验或者验收,并将入库数量、检验结果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期货交割业务进行计算机管理,期货帐目及有关单据须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进行处理,并定期发送至交易所。

  第十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检验后的样品应设专门地点存放,以备查验。

  第十八条 期货货物须合理堆放。

  第十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应对保管的期货商品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水分、温度、虫情、鼠情等,并做好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对水分较大或水分不均的期货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及时采取相应的保管措施,确保商品质量。

  第二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储存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时,在高温季节(5月1日~10月31日),各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对露天保管的商品采取加盖顶席、苇席兜底的保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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