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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2)

  (六)仓库管理制度及简介;
  (七)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审批程序:
  (一)交易所根据前条所列材料进行初审;
  (二)交易所根据初审结果派员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
  (三)指定交割仓库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或细则,经交易所审定后方可开展有关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业务;
  (四)交易所根据实地调查和评估结果择优选用物流企业或生产加工企业,并与之签订《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
  第七条 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批准后须办理以下事宜:
  (一)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标准仓单所需各种印章须到交易所备案;
  (二)期货交割业务指定专人授权书及专人签字须到交易所备案;
  (三)缴纳风险抵押金;
  (四)指定交割仓库期货管理人员接受交易所的交割业务培训;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指定交割仓库申请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 应向交易所递交《放弃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申请书》,并经交易所审核批准。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放弃或被取消资格的,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交割商品全部出库或者全部变成现货,或者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处理;
  (二)结清与交易所的债权债务;
  (三)按交易所规定清退风险抵押金。
  第十条 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确认、放弃或取消,交易所应及时通告会员及指定交割仓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权利:
  (一)按交易所规定签发标准仓单;
  (二)按交易所审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法收取有关费用;
  (三)对交易所制定的有关实物交割的规定享有建议权;
  (四)交易所交割细则和《指定交割仓库协议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义务:
  (一)遵守交易所的交割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及时向交易所提供有关情况;
  (二)根据期货合约规定的标准,对用于期货交割的商品进行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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