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2012)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2年5月17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净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
  (九)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成为指定交割仓库,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审计报告原件或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申请单位仓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相关文件;
  (五)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申请指定交割仓库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