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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意见
(冀海发〔2012〕9号)


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沿海县(市、区)海洋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切实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确保用海单位和个人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依据海域使用金征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海域使用金征收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海域使用管理法》确定的三项基本制度之一。征收海域使用金是实现国有资源性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不得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违反规定的用海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查处。

  二、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减免

  用海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时,应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共同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曹妃甸工业区、京唐港区、渤海新区和唐山湾生态城海域使用金有关政策》(冀政函[2010]135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对不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和政策的申请,一律不予受理。对已批准减免海域使用金的建设项目,用海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复确定的金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对不按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三、坚决杜绝无故拖延或拒缴海域使用金行为

  按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是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前提条件。对无故拖延、恶意拒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单位和个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规定下达催缴通知书,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逾期仍不缴纳,对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一律不予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和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将按规定注销海域使用权,收回海域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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