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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的通知
(深卫人医政〔2012〕86号)


福田、罗湖、盐田、南山区卫生人口计生局,宝安、龙岗区卫生局,光明、坪山、龙华新区公共事业局,大鹏新区社会建设局,委直属各医院,社会办各医院:

  根据卫生部《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机构的外出健康体检行为,我委特提出如下规范要求,请各医疗机构认真执行。

  一、医疗机构开展外出健康体检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必须取得开展健康体检资质,并在登记机关办理健康体检注册登记(《规定》6条)。

  (二)医疗机构只能在登记机关管辖区域范围内开展外出健康体检(《规定》24条)。

  (三)外出健康体检的场地应具有相对独立的健康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规定》4条第一项)。

  (四)医疗机构应于外出健康体检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登记机关进行备案。医疗机构在取得外出健康体检备案回执后,方可按《健康体检项目目录》开展外出健康体检(《规定》26条和28条)。

  二、医疗机构外出健康体检申请备案时需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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