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11]68号)
省矿权储备交易局、各市(州、地)物价局、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矿业权转让交易,促进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价格法》、《
矿产资源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矿业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发[200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源[201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应为交易双方提供矿业权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发布矿业权供需信息,公告市场行情和交易信息;接受单位、个人委托,组织实施矿业权转让;为政府派出办事机构提供服务条件和“窗口”;为入场交易者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矿业权转让交易服务收费为服务性收费。矿业权交易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收取服务费:
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转让矿业权的,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具体标准如下:
档次
| 成交价
| 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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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按成交额和比例算出的交易服务费达不到3万元的,按3万元/宗计收)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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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100-500万元(含500万元)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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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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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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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
|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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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10000万元以上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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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故未成交的,按已发生的运行成本费据实支付;合作(合资)部分转让的,成交价为变动部分对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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