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食盐零售户:
按照《
食品安全法》、《
食盐专营办法》、《
山西省盐业管理条例》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保障国家食盐专营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人民群众食用盐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便于监管”的原则,重新核发《食盐零售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条件
(一)自觉遵守国家盐业法规,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建立完善的购进、销售台账。
(二)依法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不私购、私销和跨区域销售。
(三)能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监督检查。
(四)积极配合盐务管理部门宣传盐业政策和法规,主动发挥市场监督作用,及时向盐务管理部门提供市场信息。
(五)未受过盐务管理部门处罚。
(六)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仓储能力,以及与其经营食盐相适应的资金,保持合理库存,保障供应。
(七)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办理程序
(一)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经营户提出申请填报《食盐零售许可证》申批表。
(二)盐务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进行实地评估。
(三)盐务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食盐零售许可证》。
三、办理方式
(一)城区、南郊区、矿区在市盐务分局办理,各县(区)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办理。
(二)办证需要提供的资料:《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照片三张。
四、办理时间